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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恶意抢注,及时提出无效宣告,助第35类“图形”商标维权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度高达100%,看我方律师如何打赢这场无效宣告自卫反击战!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46434170“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图形”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应用于各大商场的广告牌中,已经具有了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目前,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江苏某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将“图形”以作品形式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现已经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二、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图形”(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1、引证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江苏某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于2018年08月03日向商标局提出了第32673026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9年04月14日成功注册。而争议商标“图形”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05月19日,于2021年01月21日注册公告;很明显,引证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的图案相同

争议商标中的图案与引证商标中的图案完全一致,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图形相同的审查: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根据《商标法》第七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6434170“图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双方商标几乎一模一样,可以判定为恶意抄袭模仿。而面对此类情形,应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