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34411639号“星光吉他”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是“星光影都”系列商标的创作者,自2016年成立之初便将该商标广泛使用在企业装潢和赛事活动中。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星光影都”品牌的服务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
二、争议商标“星光吉他”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星光影都”商标在构成、外观、呼叫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且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摹仿的恶意,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撤销争议商标。
三、申请人将“星光影都”用作经营公司的企业字号,自其2016年成立以来,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星光影都”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青岛星光影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34411639号“星光吉他”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星光吉他”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通过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是一名恶意囤积者,可以判定为恶意抄袭模仿。而面对此类情形,应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