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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自然人汪某对第43类“巧味滋”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19659314巧味滋”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争议商标正在市场上进行售卖、转让,售价面议。可见,被申请人“何文”将已成功注册的争议商标进行高价转让,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并进行转让的行为明显已经给我国经济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了消极、负面影响,继续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应当予以制止。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的申请注册,但网络上并未有被申请人经营的企业信息,故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将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行了造假,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属于“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本案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二、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制止。

 

三、“诚实信用”原则为整个民法体系的帝王原则。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无关联的商标,可见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正常使用,而是为了在合适的时候高价出售给他人。因此,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模仿和抄袭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趁其尚未注册,抢注其商标,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这种恶意竞争的行为一旦被纵容,将极大的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实在难谓善意,已经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更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所以争议商标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四、申请人“汪海星”系“阳新县星潭巧味滋炸鸡汉堡店”的经营者,“巧味滋”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且经申请人长期对“巧味滋”品牌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相互对应关系。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19659314巧味滋”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巧味滋”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商标遭山寨的情况难免有之,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