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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盛藩环保科技对第11类“步护易开得”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无效宣告是一种保护商标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情形,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者经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宣告无效。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49011948“步护易开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实力雄厚,“易开得”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早已在中国全类别上注册成功,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予以撤销。

 

三、申请人查询到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个体,名下注册了大量不同类别的商标,且商标均无任何使用记录,可见被申请人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恳请贵局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应予以撤销。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49011948“步护易开得”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步护易开得”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似度极高,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律师基于此点进行针对性答辩,成功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商标遭山寨的情况难免有之,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