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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龙助力“老贡”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捍卫品牌价值

更新时间:2022-11-14


案件回顾: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委托我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注册号为40294766号“迎老贡”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

事实与理由:

一、“老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深受公众喜爱,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

公司成立之前,申请人就开始使用“老贡”商标,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通过宣传页、产品包装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推广。使其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诚信度,且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二、争议商标“迎老贡”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老贡”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一)申请人对“老贡”享有稳定的在先商标权利。

引证商标第302478号“老贡”于1987年04月01日申请,于1987年10月30日获得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争议商标第40294766号“迎老贡”于2019年08月12日申请,于2020年03月28日注册公告。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及呼叫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1、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刻意摹仿。

首先,从整体外观上看:争议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迎老贡”构成。而引证商标由酒缸图形与汉字“老贡”构成,显著部分为汉字“老贡”。显然争议商标在引证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个别文字,极易让消费者误认。

其次,从呼叫上来看:争议商标“迎老贡”呼叫为“yíng lǎo gòng”,呼叫重点在“gòng”,而引证商标“老贡”呼叫为“lǎo gòng”,呼叫重点同样在“gòng”。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呼叫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区别,呼叫重点完全相同。

2、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构成类似。

从指定的商品及群组可知,两者同属于第33类,且都指定了相同群组3301。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有巨大的关联性,应判定为类似商品。

三、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其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一)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应当被核准注册。

(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总结性陈述:

“老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自其成立以来,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注册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