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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恶意山寨,多角度分析助“田河”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当一个品牌发展壮大之后,商品被他人山寨模仿是很多企业所担心的事情。如果遇到山寨商标侵权,应该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商标答辩成功案例就与山寨品牌有关。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山东金隆节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使用于国际分类第7类上的“鑫田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鑫田河”的注册使用,侵害了申请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权,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并弱化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

申请人地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成立于2015年7月,主要经营:电机、压缩机、空调、热水器、工业风扇、动力式泵、电机控制器、冷库设备、地源热泵的研发、生产、组装、维修、销售及相关工程设计、安装、维修。

“禾田”作为申请人字号自2015年在机械设备行业使用至今,申请人已经实际使用带有“田河”标志的商品,并且销售到全国各地。

申请人不光对“田河”商标实际使用,而且对申请商标采取了积极使用与宣传推广。

申请人商品经过广泛宣传,在该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根据规定,申请人的“田河”系列品牌使用在先,应依法获得保护。

二、被争议商标“鑫田河”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田河”商标显著中文部分非常近似,英文部分同样采用汉字“田河”构成,“鑫”是商店字号、人名用字,取其金多兴旺之意。且争议商标“鑫田河”完全包含引证商标“田河”。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田河”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商品项为:发电机(0748);电流发生器(0748);交流发电机(0748);摩托车用脚踏启动器(0748);发电机组(0748)。争议商标商品项为:发电机(0748)。两商标同属于机械设备商品,普通消费者极易对近似标志的相关联商品产生混淆,造成误认,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商品。

三、申请人的“田河”品牌自早前使用至今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作为商标使用后,又树立了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高度近似的商标“鑫田河”使用在申请人实际经营的项目上,目的是借助申请人的实力和知名度,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这种恶意的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四、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大量商标并且反复恶意抢注知名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针对申请人知名商标“鑫田河”反复抢注的商标之一,一旦注册成功,就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诚实守信企业的不必要损失。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鑫田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鑫田河”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且商标的注册类别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律师基于此点进行针对性答辩,成功将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商标遭山寨的情况难免有之,对此,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进行防御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我们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