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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高科科技对第38类“天启讯”商标异议维权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当企业在发展壮大之后,商标监测一定要做好,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蹭热度,让自己的品牌口碑受影响。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异议人的商标遭遇恶意抄袭,争议商标与多达21枚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近似,通过我方律师的专业答辩,最终异议成功。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在第38类61405777号“天启讯”商标提出异议,委托我司依法代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国电高科是一家商用卫星公司,专注于卫星研制、运营和应用,主要业务包括星座商业运营、卫星系统和部组件研制、卫星综合应用、地面终端设备研制和航天技术民用化推广,在行业内极具知名度。

二、被异议商标“天启讯”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天启信”、“天启塔”等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高度近似,整体上未形成区分含义,属于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1、引证商标的申请/初审/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天启讯”的申请日期,异议人享有合法的在先商标权。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被异议商标“天启讯”与引证商标3、引证商标13、引证商标14、引证商标15、引证商标16均由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含义均为“天启牌通讯/通信服务”,无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天启讯”中“天启”取自引证商标1-21的核心部分“天启”,而“讯”指的是消息、信息,直接表示了通信/通讯服务的服务内容等特点,使用在相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类似,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1405777号“天启讯”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天启讯”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21枚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且使用在近似类别上,极易使公众混淆。我方律师在答辩时进行了充分对比分析,突出以上几点,最终阻止了争议商标的注册。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都应该做好日常商标监测,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