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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遵化市文化路新华眼镜店对第44类“爱医视眼镜”商标异议维权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30

近年来,知名品牌、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拉菲、supreme、江小白等品牌都遭遇过商标抢注,如董宇辉、钟睒睒等知名人物的姓名都曾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因此,如何应对商标抢注成为企业经营者的必修课,针对处在公告期的侵权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成功。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在第44类69211766号“爱医视眼镜”商标提出异议,委托我司依法代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具有高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医视”系列商标为异议人一方所独创,异议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汉字、呼叫、字形上高度近似,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医视”二字,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构成了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医视”是异议人核心品牌标识,经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2023-01-12)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异议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三、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医视眼镜”商标,且均使用在“眼镜”相关产品及服务上,属于被异议人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首先,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完整包含异议人“医视视光眼科”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医视视光”的“爱医视眼视光”,且,被异议人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与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完全相同,均申请注册在第35、44类别上。其次,被异议人在44类上已经初步审定以及成功注册的商标已达12枚,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求,属于不以实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最后,被异议人还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品牌,侵犯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由此可以佐证,被异议人此举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211766号“爱医视眼镜”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爱医视眼镜”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等方面入手,最终确定了双方属于近似商标,成功将“爱医视眼镜”商标异议掉,助异议人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