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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抄袭商标屡禁不止,“黍红系”商标异议维权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目前,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我们发现有人注册了影响我们自身权益的商标时,要及时对处于异议期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在第40202624号“黍红系”商标提出异议,委托我司依法代理商标异议申请。

被异议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是“新黍红”商标的创作人,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就已将“新黍红”系列商标广泛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类似、高度关联的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准予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新黍红”的恶意抄袭和复制,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被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黍红系”采用中文和图形复合要素构成,商标文字部分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中文部分“黍红系”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黍红系列产品”引证商标“新黍红”中的“新”代表最新的,仅作为修饰词出现。故引证商标核心部分是“黍红”二字,因此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核心部分构成近似。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胡椒粉(调味品),调味料,辣椒(调味品)等。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范围:花椒粉;胡椒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范围:辣椒油;花椒粉;调味酱;调味品等。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同属于调味品商品,普通消费者极易对近似标志的相关联商品产生混淆,造成误认,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商品。

三、异议人已经将商标“新黍红”投入商业使用,并投入了大量成本去宣传推广引证商标,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势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这种恶意的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被异议人这种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0202624号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黍红系”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为组合商标,其中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差无几,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的主观恶意,我司律师从五个角度提起异议,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