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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酒厂杏花村汾酒商标提异议,全面分析助力异议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酒类品牌之间的商标官司并不少见,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异议人就对知名酒厂——杏花村汾酒的一件商标提出了异议,面对知名酒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异议人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汾酒银号”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持有人龙瑞光于2005年6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银号”商标,2009年5月注册公告,又于2018年10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银号”商标,2019年8月注册公告。其中引证商标一在2009年授权给异议人独占使用,此后异议人大量使用“银号”商标。

被异议商标“汾酒银号”在2018年5月申请注册在与引证商标使用范围相同酒类商品上,不仅损害了引证商标的专享权,还会弱化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会认为“汾酒银号”中“汾酒”是被异议人字号,“银号”是异议人的品牌,“汾酒银号”是由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联合酿造。

二、被异议商标采用图形和中文两部分构成,其中显著中文部分“汾酒银号”明显分为两部分“汾酒”和“银号”。“汾酒”不仅是被异议人字号,还采用与“银号”字体不同的毛笔体书写,在实际使用时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汾酒”酒厂和“银号”酒联合出品的“联名”酒,事实上“汾酒银号”与异议人毫无关系,这种蒙骗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购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被异议商标不仅在商标的构成,设计,视觉上近似,还与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类似。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范围为:酒(饮料);果酒(含酒精);伏特加(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苹果酒;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酒(利口酒)。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范围为:黄酒;甜果酒;米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酒精饮料原汁;白兰地;蜂蜜酒;白酒。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黄酒;食用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烧酒;米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白酒。

三、异议人已经将商标“银号”投入商业使用,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去宣传推广引证商标。

四、异议人的“银号”品牌自早前使用至今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后,又树立了良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汾酒银号”使用在异议人实际经营的项目上,这种恶意的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汾酒银号”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汾酒银号”商标异议案例中,被异议商标的指定使用范围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近似,且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中文“银号”,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律师针对这一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帮助异议人成功获得了答辩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