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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加盟商恶意抄袭,主动提出异议,突出商标显著性助“目中明”维权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目前,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我们发现有人注册影响我们自身权益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商标时,要及时对处于异议期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在第33类47135721号“目中明视界”商标提出异议,委托我司依法代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一直致力于眼部医疗保健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早在2019年10月就以“目中明”为字号成立了公司,次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目中明”,可见“目中明”为异议人主打品牌,且经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关联企业的加盟商,被异议人在加盟期间擅自抄袭模仿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目中明”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当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1.异议人在先使用范围是眼部医疗保健产品,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水剂;婴儿食品”等应属于类似商品。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目中明”,仅仅在尾字后加入一个描述性词汇“视界”,进而延伸出眼睛护理、医疗等相关行业。显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是“‘目中明’眼睛护理、医疗等相关行业”,使用在眼睛护理、医疗药品上未形成区分于“目中明”的显著其他含义,且前三个汉字构成完全一致,导致整体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

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初审/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当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异议人已经将商标“目中明”投入商业使用,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去宣传推广引证商标,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势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五、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加盟商,反复抄袭多枚“目中明”相关商标,明显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7135721号“目中明视界”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目中明视界”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企业的加盟商,在加盟期间就擅自抄袭模仿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其恶意程度可想而知。我司律师从显著性着手,区分了双方的不同,最终将被异议商标“斩落马下”,成功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