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与在先商号字样相同,主动提异议助“赛维克”答辩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商标维权成功案例就与异议人的商号有关。

案件回顾

异议人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鼎吉威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初审公告的第9类“赛维克”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赛维克”是异议人企业字号。异议人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过设计后,异议人在2004年11月在9类商品上申请了“赛维克” 商标,于2007年7月注册成功,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9年5月,且引证商标已经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属于注册、使用在先。

二、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赛维克”的恶意抄袭和复制。被异议商标“赛维克”和引证商标“赛维克”均采用中文单一要素构成,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完全相同,仅字体设计不同,公众很难将两者区分,很容易对两者的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赛维克”核定使用范围:霓虹灯;电栅栏;电子体重秤;电子公告牌;学习机;动画片;卫星导航装置;发光二极管(LED);人脸识别设备;视频投影机。引证商标“赛维克”核定使用范围:传真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脑显示器;笔记本电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在功能、用途、服务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商品。

三、异议人已经将商标“赛维克”投入商业使用,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去宣传推广引证商标,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势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赛维克”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赛维克”商标提异议案例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赛维克”作为企业商号简称,已在相关行业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律师通过对这一点进行分析,证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及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最终获得答辩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