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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恶意抢注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助力“晨枫臻品酒店”异议维权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近年来,知名品牌、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拉菲、supreme、江小白等品牌都遭遇过商标抢注,如王力宏、丁真等知名人物的姓名都曾被他人抢注为商标。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其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如何应对商标抢注成为企业经营者的必修课!

案件回顾

异议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委托我司对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初审公告的“晨枫臻品酒店”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晨枫”是异议人字号,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就已将“晨枫”系列商标广泛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类似、高度关联的服务上,是已在中国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享有极高的商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

“晨枫”作为异议人字号自2016年使用至今,字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被异议商标“晨枫臻品酒店”申请日期为2019年。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远远晚于异议人字号的使用时间,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与异议人相同行业中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使用权和字号权,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二、被异议人系异议人公司的股东之一,未经全部股东同意,私自抢注“晨枫臻品酒店”商标。

三、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晨枫臻品酒店 CHENFENG HOTEL”的恶意抄袭和复制,其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

1、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近似,整体外观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很难将两者区分。

被异议商标“晨枫臻品酒店”和引证商标“晨枫臻品酒店 CHENFENG HOTEL”在显著部分近似。公众很难将两者区分,很容易对两者的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恶意模仿申请引证商标的行为明显。

2、被异议商标不仅在商标的构成,设计,视觉上近似,还与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类似。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在功能、用途、服务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服务。

由于引证商标文字并非常见的词组,被异议商标与之相同,使用在相同服务项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混淆。

四、异议人已经将商标“晨枫臻品酒店 CHENFENG HOTEL”投入商业使用,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去宣传推广引证商标,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势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经过异议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晨枫臻品酒店 CHENFENG HOTEL”标志就能马上联想到异议人相关的服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已经与异议人密切相关。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高度近似的商标“晨枫臻品酒店”使用在异议人实际经营的项目上,由相同的人习惯性共同使用,目的是借助异议人的实力和知名度,销售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这种恶意的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六、被异议人大量囤积大量商标并且反复恶意抢注知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针对异议人知名字号商标“晨枫臻品酒店”反复抢注的商标之一,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异议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36600825号“晨枫臻品酒店”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晨枫臻品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注册时间、类别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异议人常年使用商标的证据,确定异议商标为恶意注册,最终将抢注商标斩于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