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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同名商标拦路,细究双方显著性不同,助“城川红”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无效宣告后要进行答辩的原因是如果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被宣告无效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合法途径。如果自己都不进行答辩,那对方申请无效宣告成功的几率将大大增加。

案件回顾

我司受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3月发文关于“城川红”商标的《商标无效宣告书》副本进行如下答辩。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管从功能和用途上进行分析,还是从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分析,均没有互补性,不可能互为替代,更不可能满足消费者的一般共性需求,没有任何关联性,又从何谈起构成近似商品。

答辩人和申请人完全在自己的营销领域创新、发展,其完全不存在任何联系。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两引证商标完全不存在引起公众误认与混淆的可能性。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长度、呼叫类型、呼叫重点上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答辩人援引,与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不同类别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请贵局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法律要件,故该商标应予以维持。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申请人指证答辩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的证据不足,不应采纳,故该商标应予以维持。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具备任何不良影响,不会导致误认误购,更不会造成市场混乱的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六、争议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鉴于答辩人已对争议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争议商标也建立起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答辩人敬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护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商标注册证刚刚发下来就有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了,这个是很正常的,如果注册人想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那么就要进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那么无效宣告怎么答辩呢?

1、分析原因

查看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分析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针对性的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材料。若是答辩人对于商标无效宣告不了解,建议及时向商标代理机构寻求帮助。

2、准备答辩材料与证据

答辩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答辩后,有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

3、提交答辩书件至商评委

答辩人需在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答辩书件和相应证据。

4、商评委作出裁决

商评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查看相关证据后,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无效的裁决。当事人若是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0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