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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当阳红缘丰食品第29类“金汤王”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并非易事,不仅要经历近一年的漫长时间,在审查公告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阻碍商标成功核准的“坎”,而商标异议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商标被异议并不代表商标就一定不能成功注册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答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28类的42942444号“金汤王”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指定使用的商品小项并不存在重合,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中规定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情形,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081112小项“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第3206991号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在第290103050713小项“肉,浓肉汁,肉汤,肉罐头,蔬菜罐头,,速冻菜,脱水菜,黄油,食用蛋白”商品上。

 

二、被异议商标完全由答辩人所独创并有使用目的,不具有任何的恶意,没有搭乘他人品牌便车、抄袭模仿他人品牌的恶意及行为,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2942444号“金汤王”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金汤王”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知名酒企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