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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王某第32类“美吉辰”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常州智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3248480645号“美吉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申请人曾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程序,但经贵局审理,最终认定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予以核准注册。

 

二、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精心设计而成的文字商标,具有明确的来源和丰富的内涵,与引证商标1-2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三、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美焙辰”系列商标在国内已经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且“美焙辰”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应当予以维持。

 

四、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独特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存在任何攀附知名品牌的恶意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更未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8480645号“美吉辰”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美吉辰”商标被无效案例,我司律师从文字结构、含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证明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