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遇同名商标提出无效,借知名商标举证,助“森晒”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无效宣告就是对一件注册商标宣告权利失效,相当于被判了死刑,这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杀伤力是十分巨大的。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权利人必须积极应对、尽全力挽回。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7年12月在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注册的“森晒”商标被广州森晒茶业提出无效宣告。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森晒”,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森晒”核定使用范围是35类:广告,电视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市场营销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主要使用范围是广告商业辅助服务。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范围是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茶具(餐具),水桶,刷子,化妆用具,非电烧水壶,手动清洁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主要保护范围是厨房用具。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范围是30类:咖啡饮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粥,去壳燕麦,玉米浆,调味品。主要保护范围是农产品。

由此可见争议商标“森晒”核定使用范围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完全不重合,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人称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广告商业辅助服务会与引证商标二适用场景重合,并举例“京东”商城。但经查询35类“京东”商标与其他类“京东”商标依然可以共存,这反而证明35类商标不会与其他类商标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以下是查询结果:

三、“森晒”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森晒”品牌自创造之初,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经长期宣传和使用,销量良好,好评不断,显著性不断增强,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争议商标就能马上联想到答辩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已经与答辩人密切相关。其不仅具备商标应有的最基本功能,即区分服务的不同来源。最重要的是,该商标代表了良好的服务声誉和良好的企业信誉。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森晒”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被同名商标提出无效,答辩难度可想而知,而我司律师援引了知名案例,细究双方显著性不同,给予迎头痛击,最终答辩胜诉,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