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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遇恶意无效宣告,有理有据助第29类“老鼎丰”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他人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在遭到无效宣告后,如果不积极应对,很有可能让我们失去该件商标。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则无效宣告案例,答辩人积极进行清晰有效的答辩,成功保住了争议商标。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06年2月在29类“干食用菌;熟花生制品;鱼制食品”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于2009年4月注册的“老鼎丰”商标被哈尔滨老鼎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提交无效宣告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老鼎丰”由答辩人黄浦江于2006年2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4月注册成功。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通过检索商标网近似查询系统,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29类“干食用菌;熟花生制品;鱼制食品”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二、争议商标商品项为:干食用菌;熟花生制品;鱼制食品。引证商标商品项为:四季饼等;月饼。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获奖情况和实际经营照片,可见申请人实际使用“老鼎丰”的范围是依然是米、面制的即食类糕点。

申请人将“老鼎丰”用于米、面制的即食类糕点(包含月饼、四季饼等)上,其影响范围也仅仅限于此。而争议商标所使用的范围是“干食用菌;熟花生制品;鱼制食品”,两者所使用的范围不同,对应的客户群体不同,使用场景不同,不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所注册的商品项不在申请人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内,更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老鼎丰”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宣告。异议人曾恶意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老鼎丰”商标的撤销申请。事实上,该商标一直在合法合规的使用中,答辩人收到答辩通知后,即刻整理并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后,知产局决定驳回异议人的撤销申请,“老鼎丰”商标不予撤销。随后,答辩人于2019年提交了续展申请,均已受理并核准使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老鼎丰”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老鼎丰”商标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范围并不相同,此外,引证商标的申请人此前曾对争议商标提出过撤三,也以失败告终。我方通过积极答辩,最终成功保住了争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