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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文字部分近似被异议,区分双方显著性,助第35类“好多宝”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当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之后,在商标异议期内,他人有权向商标局提出针对该商标的异议申请。商标遭到他人异议怎么办?本篇成功案例就能够为大家提供良好的答辩思路。

案件回顾

珠海好印宝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42638477号“好多宝”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以及含义方面均有着显著不同。

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由汉字+图形+拼音共同构成;图形为一立体球形,中间部分写有拼音,字母排列整齐且均采用小写的方式;汉字看上去优雅又从容,整体效果令人赏心悦目。

引证商标1由图形+汉字+拼音共同构成;图形为三条形状完全不同的曲线构成;拼音字母均大写;汉字字形结构扁方、端庄。

引证商标2是组合商标,由图形+汉字+字母共同构成;图形为三条形状完全不同的曲线构成;字体采用上首京东体,整体特征圆柔、轻巧,时尚。字母均大写,以横向排列的方式居于下方。

2、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不存在任何恶意抢注和抄袭行为。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较强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引证商标不具有在先权利。

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完全不同,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答辩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请求贵局予以考虑。

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2638477号“好多宝”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好多宝”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文字结构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