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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活为科技第24类“FORVIE 活为”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遇到驳回,不要慌,因为大部分商标是通过驳回复审才能够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本期我们将分享一个驳回复审成功案例,为大家讲讲,面对驳回复审,只要积极应对,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也很大概率取得商标权。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2830811号“FORVIE 活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G1671623号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若该商标未注册成功,则不再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异议答辩案件。

 

二、被异议商标系答辩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答辩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经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三、以汉字“活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被异议商标与以字母“FORVIA”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及外观设计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异议人引入的诸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广泛地应用且在中国具有广为人知的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异议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本不足以证明答辩人应知或明知其引证商标品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答辩人出于企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根本不具有主观恶意,亦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异议人多次强调答辩人“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纯属无稽之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条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2830811号“FORVIE 活为”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FORVIE 活为”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知名酒企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