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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何师傅卡车节能环保科技第4类“何师傅 TM”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贵州酱之初酒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类的56898902号“何师傅 TM”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被异议商标曾在商标实质审查阶段因商标近似而被部分驳回,但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局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并未与所引证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准予初步审定。而在部分驳回通知书中的其中之一引证商标就是本案异议人所引证的第6039170号商标。因此,恳请贵局秉持审查一致原则,再次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系答辩人独创设计的组合商标,元素多样、造型特别,以汉字“何师傅”为显著识别主体,其与以字母“HR”为显著识别主体的引证商标的构成、显著识别主体、呼叫、含义、外观设计均不同,且图形部分的设计元素、颜色、线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未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被异议商标“何师傅”与异议人商标“HR”并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理应准予注册。

 

四、答辩人在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被异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正在被更多消费者熟知,若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6898902号“何师傅 TM”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何师傅 TM”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角度进行答辩分析,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逐一击破,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