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撤三是商标从业人对“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该权利人不能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那么该商标将被撤销。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32类服务上注册的“今缘春”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撤销商标在2020年04月13日至2023年04月12日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答辩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2020年04月13日至2023年04月12日期间内,被撤销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恳请贵局予以采纳,并维持被撤销商标的合法继续使用。
答辩人独创了商标标识,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进行推广使用,寓意“今日结缘,恰值春天”。被撤销商标“今缘春”为纯文字商标,字体飘逸洒脱,行笔流畅自然,线条明快流畅,点画活泼,字形变化多姿,每个字下笔收笔,起承转合,多取顺势,一笔带过,多有点、钩、挑等动感笔画,刚劲舒展,书法韵味浓,适用于书籍、报刊、杂志的标题字和宣传、装饰用字。
二、第8580109号“今缘春”注册商标是答辩人所独创,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今缘春”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通过“今缘春”商标撤三申请答辩案例我们能够看出,商标申请人的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中,因此律师通过对商品使用照片、宣传资料等证据的整理,阐述事实,最终让被撤三商标得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