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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然人夏某第9类“十玛鲲鹏”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贵州酱之初酒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64703582号“十玛鲲鹏”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答辩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答辩人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答辩人以“十玛”为显著识别主体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商标,且已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三、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引证商标1-15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答辩人企业独特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存在任何恶意,根本没有违反异议人所强调的“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或提供者产生混淆,也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4703582号“十玛鲲鹏”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十玛鲲鹏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角度进行答辩分析,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逐一击破,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