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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壬健电子第9类“图形”商标撤三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就是俗称的“撤三”。当商标遭遇撤三后,商标的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撤三答辩中,提供充分和完整的证据能够有效帮助我们的商标在答辩占据有利地位,赢得答辩的胜利。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服务上注册的“图形”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撤销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显著性极强,一直作为答辩人的主打品牌被长期使用。本案申请人“纳川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答辩人的被撤销商标纯属恶意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被撤销商标是由余姚壬健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1106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1228日获得成功注册,答辩人享有该标识不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被撤销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整个图形由上自下为渐变色,颜色由浅入深。整体为上下两个层次,底层为圆角正方形边框,整个线条粗细均匀,轮廓清晰。浮于上层的是由四个大写字母J”设计而成的两个椭圆形,呈“十字”型结构,酷似两个交叉相连的回形针。整个设计严谨、巧妙,中心的镂空与外围正方形呼应,充满艺术性和时尚感。图形整个造型的衔接,融会贯通的设计感,体现一种环环相扣的严谨性和科技感。因此,被撤销商标含义体现申请人的专业性和严谨性,是申请人多年行业实力展现。

 

二、答辩人的第15664699号注册商标在国内外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图形”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提撤三案例。答辩人提供了商标运用在产品、会议等处的使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实了被撤三商标不符合撤三标准,最终保住了申请人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