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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福联升房地产投资第35类“图形”商标撤三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商标撤三是商标从业人对“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该权利人不能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那么该商标将被撤销。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的“图形”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所陈述的理由完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明显属于滥用《商标法》赋予的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权利,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商标权益,恳请贵局驳回其撤销复审申请。

 

二、答辩人实力雄厚,其持续长久发展是可预见的,答辩人的第19152128号商标于20170328日获得成功注册,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答辩人没有任何理由不使用一个辛苦注册的商标,可见申请人的恶意之明显。

 

三、答辩人第19152128号注册商标是答辩人所独创,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权利不容侵害。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图形”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提撤三案例。答辩人提供了商标运用在产品、会议等处的使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实了被撤三商标不符合撤三标准,最终保住了申请人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