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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吴某第29类“小百胜”商标撤三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就是俗称的“撤三”。当商标遭遇撤三后,商标的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撤三答辩中,提供充分和完整的证据能够有效帮助我们的商标在答辩占据有利地位,赢得答辩的胜利。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29类服务上注册的“小百胜”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撤销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显著性极强,一直作为答辩人的主打品牌被长期使用。

 

二、被撤销商标一直由答辩人合法有效使用,并没有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答辩人在一系列的经营过程中,对外标注的品牌均是被撤销商标品牌。该品牌对答辩人极为重要,答辩人从未放弃过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其对被撤销商标及其商品有一套行为有效的推广、销售链条。

 

被撤销商标品牌自创立以来,答辩人在门头、产品包装、广告牌等方面积极使用“小百胜”商标标识。并且,在百度地图上也可查询到答辩人的“小百胜臭桂鱼”门店地址。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稻花香”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小百胜”商标被提撤三案例。答辩人提供了商标运用在产品、会议等处的使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实了被撤三商标不符合撤三标准,最终保住了申请人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