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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然人孙某第25类“瑜伽素肌”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建议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5类的59972593号“瑜伽素肌”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中国商标网查询,本案第18895425号引证商标1、第35979349号引证商标2已经被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上述撤销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如果引证商标12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引证商标12不再是本案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瑜伽素肌”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3“素肌良品”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一定影响的商标”,答辩人并未恶意抢注异议人的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具有答辩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商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9972593号“瑜伽素肌”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瑜伽素肌”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文字结构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