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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市小荷花文化艺术第41类“小荷花”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21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北京中视嘉阳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41类39334869号“小荷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设计源自答辩人的故乡风光,寄托了答辩人对于故乡的情感。争议商标已经与答辩人的多个系列演绎项目结合在市场推广,在行业内获得了一定影响力。答辩人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获得“小荷花”作品的版权保护,并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随着答辩人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增加,答辩人以“小荷花”为基础,设计了多个相关标识,并在各个系列商品或服务上推广使用,足以可见,争议商标是“小荷花”系列商标的重要一员,受到答辩人的重视。

二、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阶段,该商标于2022年11月12日被依法撤销,可见,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争议商标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而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中提及,引证商标的原注册人为“吴贤芳”,商标流程显示,该商标的转让完成日期为2021年1月8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19-07-01),在引证商标转让到申请人名下之后,引证商标在2022年5月7日被提撤三,而后依法撤销,依据审查的结果,答辩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甚至并未使用该标识。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人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

三、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服务,且二者在具体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四、申请人对所列举使用在先的商标“小荷花”不享有在先商标权,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范畴,应当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范围。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荷花”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明显的效力瑕疵。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中提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答辩人不予认可。

五、争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所提的观点均为个人臆测,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纯属对答辩人的污蔑行为。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继续存续。

六、答辩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小荷花”品牌指定服务进行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未造成任何误认和混淆,争议商标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联。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必然给答辩人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给国家资源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9334869号“小荷花”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小荷花”商标被无效案例,我司律师首先从含义、文字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证明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