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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市正汇科技第5类“世康达”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13

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并非易事,不仅要经历近一年的漫长时间,在审查公告过程中还可能遇到一些阻碍商标成功核准的“坎”,而商标异议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商标被异议并不代表商标就一定不能成功注册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异议答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定州市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5类的51922399号“世康达”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异议理由书中的第48427376号引证商标1已经无效,丧失了商标专用权,本案不再进行对比。异议人以无效的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明显恶意。被异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2为纯文字商标,消费者面对两商标时,对于图形和文字的敏感程度完全不同,且二者在呼叫内容、外观、含义均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仅提供几张包装图片,证据的效力微乎其微,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知名度,亦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药用植物提取物,洋参冲剂,中药材,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药用酒石,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商品”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丝毫不具备任何欺骗性,不会导致误认误购,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四、答辩人在对被异议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被异议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1922399号“世康达”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世康达”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知名酒企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