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1
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案例,商标遭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细究商标含义,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案件回顾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22类的56545364号“北新纳”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商标构成近似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具体到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未构成类似,直接决定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也就谈不上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的含义、呼叫及字体组成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表达了答辩人是一个爱惜人才的开放性平台,不仅为公司招揽人才,更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不断推陈出新,为顾客提供最优质的产品。
引证商标2汉字为“北新”是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具有特定的指向意义。
2、从商标外观设计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北-新-纳”三个字横向排列,整体采用宋体字书写,字形方正,笔画有粗细变化。引证商标2是由“北-新”两个汉字构成,整体采用毛笔字书写,笔墨分布不均,笔画相连。
3、答辩人援引的以下举证商标之间的差异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之间的差异高度一致,但在类似小组上共存,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2并未构成近似商标,完全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四、异议人引入的诸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广泛地应用且在中国具有广为人知的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异议人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完全为答辩人自主品牌,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与显著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6545364号“北新纳”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北新纳”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