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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薄可涂环保科技第20类“GODIVA 歌迪亚”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26

一般情况下,在提交商标注册半年之后,有的申请人可能会收到商标局寄来的一份《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这是因为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被他人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要异议答辩得当,那么就不会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20类的62113694号“GODIVA 歌迪亚”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具有答辩人独特的设计理念来源与寓意,应当予以维持注册。并且,答辩人企业自2014年成立至今已有9年的发展史,早已拥有了自己的市场占有率,而且获得了政府的认可。

二、异议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第270538号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使用并达到了驰名的程度,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出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认可。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申请驰名的“巧克力”商品之间也并无关联性,答辩人与异议人所属行业更是完全不同,消费群体不同,根本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要件,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字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出于答辩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根本不具有任何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并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2113694号“GODIVA 歌迪亚”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GODIVA 歌迪亚”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为文字商标,异议人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异议,我司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商标申请人行业属性的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