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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自然人董某第35类“老二勤业”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24

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案例,商标遭安徽自然人郭某提出异议,细究商标含义,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案件回顾

郭某对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68244200号“老二勤业”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第68244200号被异议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且不属于同一服务类别,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也就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设计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是由4个汉字“老二勤业”构成的,呈横向排列。采用潮字社虎头啸字体书写而成,大方淡雅,仪态天成。

引证商标是由9个汉字“博豪勤业 旋转小火锅”构成的,呈横纵向排列。采用黑体字体书写而成,字形方正、粗犷。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方面区别显著。

被异议商标“老二勤业”整体表达的含义是:只有兢兢业业的、勤勤恳恳的工作,才能使得事业节节攀升,逐渐受人尊重、红红火火。引证商标整体表达的含义是:地方宽敞、装修豪华、干净卫生的旋转小火锅店。

三、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异议人曲解《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一)款等法条原有含义的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答辩人以及关联企业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经由上文阐述可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也就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引发非常恶劣的负面影响。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继续有效。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8244200号“老二勤业”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老二勤业”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他人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外观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