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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福建厦门速木西自动化科技第9类“MADESMC”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注册人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应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理由充分的答辩,争取成功注册。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案例,商标遭日本SMC株式会社提出异议,细究商标含义,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案件回顾

SMC株式会社对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65490700号“MADESMC”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4在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不予认可,首先,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第942270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其次,异议人提供的是在第7类别“压力和流体开关;气动和液压促动器;气动和液压阀”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并未提供在9类别“ 磁性数据介质;磁性编码器;感应器(电);磁线;传感器;电开关;电池开关(电);电磁线圈;磁性材料和器件;螺线管阀(电磁开关)”上的使用证据,故异议人第942270号引证商标1在“磁性数据介质;磁性编码器;感应器(电);磁线;传感器;电开关;电池开关(电);电磁线圈;磁性材料和器件;螺线管阀(电磁开关)”商品上未达到驰名程度。因此,被异议商标也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商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5490700号“MADESMC”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MADESMC”商标被异议案例。商标遭日本企业提出异议,我司律师细究被异议商标的含义,与引证商标做出区别,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类别也不相同,最终使申请商标异议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