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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湖北自然人徐某第7类“霸舫BAFANG”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瑞安市八方缝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7类的66752250号“霸舫BAFANG”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独立创作,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

被异议商标为组合商标,是由汉字+字母两部分构成,上下结构排列,采用黑体书写

商标的含义解析: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创作的臆造性词汇,字母“BAFANG”为汉字的大写拼音形式,与汉字的含义一致;其中“霸”即霸王,有着强者的含义;“舫”即舫舟,(并合的两艘船,即舫舟,也称“方舟”),亦有着合作之意。故,商标的整体含义为:成为行业的领跑者,与消费者达成合作共赢的圆满结果。

二、异议人在申请理由书中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中提出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名下商标的复制模仿,对此答辩人不予认可,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整体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且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异议人的企业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核心设计、含义指向以及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准予注册。

四、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对此答辩人不予认可,本案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通过正当程序取得,且整体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品牌,分别有着不同的含义,并非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等,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66752250号“霸舫BAFANG”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霸舫BAFANG”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答辩分析,区分了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助被异议商标答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