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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安徽自然人夏某第35类“阿巴松”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杭州康客食品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69717334号“阿巴松”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3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称答辩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阿巴松”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阿巴松”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具有欺骗性,也并未有任何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9717334号“阿巴松”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阿巴松”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答辩,最终成功使异议人“吃了瘪”,申请商标也顺利通过异议,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