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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自然人郝某第33类“缘味先原浆”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26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在33类54311105号“缘味先原浆”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曾对本案“缘味先原浆”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答辩人答辩后,贵局决定:第54311105号“缘味先原浆”商标准予注册。且经答辩人查阅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书,申请人再次以相同的观点、条款对本案提出无效申请,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同样具有维持注册性。

二、争议商标为答辩人的独创性标识,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且通过答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三、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引证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答辩人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不予认可,不应予以采纳。

四、争议商标自身有着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1-2在汉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显著性、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相关公众可依据对汉字的直观理解以及书写方式等方可区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五、申请人一再主张答辩人存在恶意,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答辩人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维持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4311105号“缘味先原浆”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缘味先原浆”商标被无效案例,我司律师从文字结构、含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证明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