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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林塞斯科技第9类“普林塞斯”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06

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个最直接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来保护商标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商标注册不是那么容易的,第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第二可能会被其他人提商标无效,那么在遇到他人向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话,要及时的去做无效答辩,这样才不会使商标遭遇无效的窘境。

案件回顾

永康万量仪表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9类50086135号“普林塞斯”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用于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所提供的包含引证商标图样的证据有且仅有申请人关联关系人在第11类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提供的该图片仅能证明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与品牌知名度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品牌使用证据,申请人称其品牌在争议商标注册前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根本无法证实。因此,答辩人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品牌并无任何知名度。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含义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指争议商标品牌在多个险要的地方被普遍使用,争议商标的设计暗示出争议商标品牌产品凭借其产品品质,经常被用于重要的地方。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成为精确,表现出引证商标品牌产品的品质特点。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是由字母+汉字两部分构成的文字商标。字母“L”的横线部分向右侧拉长,成为字母“SS”的底座。争议商标整体采用微软雅黑的书写方式,个性独特、结体优美。

引证商标是由英文+汉字两部分构成的文字商标,英文在左,汉字在右。整体采用黑体字的书写方式,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

三、答辩人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答辩人根本无从得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根本不会违反该条款。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0086135号“普林塞斯”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通过“普林塞斯”商标被无效案例可知。争议商标遭他人提出无效宣告,我司律师通过分析商标含义、外观、指向性,从而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