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广东自然人林某第3类“博仕喷雾”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3-08

注册商标是保护商标的一个最直接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来保护商标无疑是最正确的选择。但是商标注册不是那么容易的,第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第二可能会被其他人提商标无效,那么在遇到他人向自己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话,要及时的去做无效答辩,这样才不会使商标遭遇无效的窘境。

案件回顾

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3类51843038号“博仕喷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说明:本案第26887064号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陈映宣”,并非本案申请人“河北金博士集团有限公司”,并且申请人也未提供与“陈映宣”的关系证明,因此,第26887064号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值得考究。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上分析:

争议商标是由四个汉字“博仕喷雾”构成,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给人一目了然之感。引证商标是由三个汉字“金博仕”构成,楷体字书写,笔划平正,结构整齐。

2、从商标含义上分析:

争议商标的含义为:答辩人博学多才、心胸宽广,并希望事业步步高升。引证商标的含义为:金色的博士服。

三、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申请人对于前述法条适用错误,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51843038号“博仕喷雾”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通过“博仕喷雾”商标被无效案例可知。争议商标遭他人提出无效宣告,我司律师迎难而上,通过分析商标含义、外观、指向性,从而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