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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证据材料充分,商标撤三答辩顺利通过

更新时间:2023-11-14

明明在使用的商标,为什么会被他人提出撤三呢?当他人想要注册与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发现注册商标下证时间超过三年,于是通过商标撤三方式来进行注册商标路上“障碍扫除”,如果商标撤三成功,他人便可以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因此,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时,一定要及时进行答辩。

案件回顾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发的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对我方在先注册在第21类“玻璃瓶(容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军马场”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申请后,积极组织整理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并委托我司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系东营区永辉陶瓷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成立于2014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陶瓷、玻璃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答辩人高度重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了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来源,促进业务发展,答辩人在2012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21类“玻璃瓶(容器);瓷器;陶器;酒具;细颈圆酒瓶;细颈坛;水晶(玻璃制品);水晶工艺品;广口玻璃瓶;仿瓷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军马场”商标。

二、答辩人提供被撤销商标于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标注有被撤销商标的瓷器、陶器照片,包装箱订购合同,销货清单、转账记录等使用证据材料,证实被撤销商标使用在瓷器、陶器、销货清单的显要位置上,便于商品的销售和宣传。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撤销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

四、答辩人具备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申请系列商标,第21类被撤销商标作为答辩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使用的,其作为答辩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军马场”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军马场”商标被撤三案例,商标申请人的商标一直处于使用中,因此律师通过对商品使用照片、订购合同及各种材料的整理,摆清证据事实,最终让被撤三商标得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