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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方面辩证剖析答辩,争议商标“FUMIN”顺利通过无效宣告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证书下发后,被别人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想要维护自身注册商标的权益,就要及时进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否则商标持有人将面临商标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广东某公司向申请在第12类10138538号“FUMIN”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也就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

争议商标由符号“//”和字母“Fumin”构成,商标字母采用宋体字体的书写方式,字形方正,能够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商标整体稍微向右倾斜,符合商标注册规定。

引证商标1中的字母“F”左边有两条比较细长的斜线,使得字母“F”看起来更有立体感。引证商标2的图形颜色为蓝色,字母为红色;引证商标3的商标整体为黑色。

争议商标由符号“//”和字母“Fumin”构成的,是答辩人公司名称中“富民”的拼音字母,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商标含义,应当予以维持其商标注册。

而引证商标1-3中的字母“Fuwa”是由“Finest(出色的)”、“Universal(全球的)”、“World(人类的)”和“Axles(车轴)”4个单词的首字母组合而成的。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1-3与争议商标从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商标含义、呼叫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争议商标不是刻意的复制申请人的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三、答辩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123942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认可,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第1239424号商标达到在全中国驰名的程度,不应予以采纳。

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3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及申请人企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使用。

争议商标与被撤销的商标对比情况如下:

申请人举证被撤销的商标1,其左边部分与引证商标1-3左边的部分十分近似,都是一个大写字母“F”和两条很细的斜杠;申请人提供的被撤销的商标2,左边部分为字母“H”,但中间的横线很容易使人忽略,并且商标中的字母“Fumin”是答辩人公司名称中的“富民”的拼音,一般公众可以非常容易的拼读出来。因此,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作为本案参考使用的证据。

五、答辩人为争议商标的设计以及后续发展耗费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并且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FUMIN”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七、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宣告。如果争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10138538号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FUMIN”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我司律师从7个方面辩证的剖析问题,找到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异,最终使得商标成功通过无效宣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