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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恶意无效宣告,针对性答辩,助“德人农庄”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一件商标从申请成功到投入使用,其中会经历不少道波折,初审是一道坎,顺利过了复审,商标又面临着被其他相似商标的持有人异议的风险,好不容易商标注册证发下来了,竟然还有商标被无效宣告的困扰。那如果面对他人提起的无效宣告,没有及时处理的话,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经营多年的品牌也将随着消散。

案件回顾

南京德人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40878372号“德人农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申请人对《商标法》第四条的恶意曲解,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的相关解释,答辩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首先,争议商标中的文字与答辩人的字号和经营范围“农业”高度关联,符合行业惯例,明显是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的。

其次,答辩人目前共申请了12枚的“德人农庄”商标,属于“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防御商标。如下图所示:

再次,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答辩人可以申请第35类商标。包含推销等服务,正是答辩人经营基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属于有使用为目的。

最后,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的“德人农庄”系列商标抄袭他人的知名商标,反而是申请人近两年内反复抄袭的“德人”商标,明显带有恶意。如下图所示:

三、争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宣告。如果争议商标被撤销,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0878372号“德人农庄”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德人农庄”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争议商标与答辩人之间已经建立的紧密的联系,同时注册在35类别上的商标,也是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由此可以判断出申请人属于恶意提出的无效,我司律师从四个角度进行分析,最终使争议商标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