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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敌六,巧妙复审答辩尽得上风!“盛达税”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抛弃商标驳回复审就意味着这个商标将完全不属于你商标驳回复审则有可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命运。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1371206“盛达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经商标网查询,引证商标1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在构成、整体外观差异显著,根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由图形、英文和汉字构成。图形部分以U盘造型为背景,下方为英文“SHENGDATAX”,右侧为汉字“盛达税”,笔画厚重,强有力度;引证商标1由汉字“盛、达”二字构成。采用黑体书写;引证商标2由汉字“盛、达、广、场”构成。引证商标3由汉字“盛、达、商、业”构成,字形紧聚;引证商标4由汉字“新、盛、达”构成。采用宋体书写;引证商标5由图形、汉字和汉语拼音构成。图形部分采用模块化设计,汉字字形略扁,笔画纤细;引证商标6“”由图形、汉字和汉语拼音构成。商标采用椭圆环为整体框架,内里上方为汉语拼音,下方是采用隶书书写的汉字。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6整体含义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商标近似。

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整体表达了申请人对于企业未来发展寄予的美好希望,同时代表其紧跟行业的步伐,希望通过在行业领域奉献专业度逐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引证商标1含义为“企业本身达到了盛大的场面”。引证商标2含义为“企业本身投资建设的广场”。引证商标3含义为“企业本身投资的商业项目”。引证商标4含义为“新生事物正在兴起”。引证商标5与企业字号相同。引证商标6含义为“企业本身将达到鼎盛”。

4、相比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4和5更为近似,并且共同使用不会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认,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也不会造成误认。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1371206“盛达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盛达税”商标被驳回案例。引证商标1处于无效阶段,作为引证商标是用值得商榷,其次我司律师从双方含义、外观等多方面进行区分,最终以一敌六获得胜利,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