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推敲异议方证据漏洞,助力“香鲫”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注册商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多个流程循序渐进,从确定名字、类别,到向商标局递交资料,期间还要注意商标是否被驳回了,公告期是否被异议了。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是商标遭到异议的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9年3月在28类“人造钓鱼饵”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6月初审公告的“香鲫”商标被山西神聚鱼饵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委托我司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香鲫”由答辩人于2019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6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狩猎或钓鱼用拟饵,钓鱼用具,狩猎或钓鱼用香味诱饵,钓鱼线,钓鱼用绕线轮”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异议人使用“香鲫”商标在先。证据一至十四中的证据应当同时出现:异议人山西神聚鱼饵有限公司名字;2019年3月21日之前的销售时间;“香鲫”标样;服务范围与被异议商标类似;销售量巨大;在已经范围内形成固定影响一一对应,并且具有“香鲫”字样排他性。

显然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一至十四不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不能证明异议人山西神聚鱼饵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之前大量销售带有“香鲫”标样的“人造钓鱼饵”等相关产品,并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一一对应的关联性,使消费者一看到“香鲫”便想到异议人。

三、“香鲫”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品牌自创造之初,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经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性不断增强,知名度不断提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被异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香鲫”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香鲫”商标被异议答辩成功案例中,异议人提供的各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香鲫”作为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律师通过对这一点进行推敲,找出异议方证据漏洞,保护了被异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