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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恶意抄袭搭便车,充分举证助力“焦阁老俸皇”异议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当一个品牌在日益发展壮大之后,免不了会遭到他人得模仿或恶意抄袭,因此,企业需要对自身持有商标做好日常监控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就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从而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商标。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在第33类41722165号“焦阁老俸皇”商标提出异议,委托我司依法代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俸皇”商标是异议人字号,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就已将“俸皇”系列商标广泛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类似、高度关联的商品上,是已在我国注册、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享有极高的商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准予注册。

异议人2001年建厂并设计商标,“俸皇”作为异议人字号长期使用至今,同时,早在1989年08月14日引证商标一便被申请注册,此外在2016年11月03日再次申请引证商标二,均远远早于异议商标“焦阁老俸皇”申请日期2019年10月18日。

二、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俸皇”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准予注册。

被异议商标“焦阁老俸皇”明显是一个拼接词汇,焦芳以阁臣之首辅佐朝纲,明太祖之后不设丞相,大学士地位相当于丞相,尊称为焦阁老因此被异议商标“焦阁老俸皇”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俸皇”这一知名商标。同时与“郭集阁老俸”含义高度近似,显著性较弱。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白酒,食用酒精等;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范围:酒;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范围:果酒(含酒精),烧酒,白兰地,葡萄酒,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食用酒精等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在功能、用途、服务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全部都是酒类,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应属类似商品。

三、异议人已经将商标“俸皇”投入商业使用,若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势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给异议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了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将淡化异议人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严重损害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41722165号“焦阁老俸皇”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焦阁老俸皇”商标提出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注册时间、类别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异议人常年使用商标的证据,确定异议商标为恶意注册,最终将“焦阁老俸皇”斩于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