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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海之蓝”过度商标保护,把握答辩机会,助“小海蓝”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在法律保护日趋完善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在市场经济中品牌的树立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在初始发展阶段对商标的重视性不够,只注重生产和研发。这样会致使企业在发展中出现很多弊端,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观念是必须需要加强的。今天我们结合案例来了解申请商标过程中的商标异议阶段。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7年10月在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0月初审公告的“小海蓝”商标被洋河酒厂提出异议。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做出如下答辩。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通过检索商标网近似查询系统,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35类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完全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结构有明显差异。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读音有明显差异。

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有明显差异。

三、“小海蓝”品牌自创造之初,便广泛用于广告推销和商业活动中,经长期宣传和使用,销量良好,好评不断,显著性不断增强,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被异议商标就能马上联想到答辩人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商标的价值也已经与答辩人密切相关。其不仅具备商标应有的最基本功能,即区分服务的不同来源。最重要的是,该商标代表了良好的服务声誉和良好的企业信誉。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四、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如果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稳定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小海蓝”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我们都知道商标异议是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和该商标理由相关的人所提出来的一种法律手段,如果商标在注册过程中被异议,我们该怎样准备?

1、商标异议答辩书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但是提交答辩书意味着没有放弃任何注册希望。建议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2、商标异议答辩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书写,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来书写,并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辩即可。

3、商标答辩书书写时需注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异议人的身份信息、引证商标的相似程度以及是否会发生混淆。

4、书写答辩书时按要求格式书写,对异议人的观点逐一分析驳斥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合法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