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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商标撤三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就是俗称的“撤三”。当商标遭遇撤三后,商标的使用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撤三答辩中,提供充分和完整的证据能够有效帮助我们的商标在答辩占据有利地位,赢得答辩的胜利。

案件回顾

答辩人在第29类“”服务上注册的“稻花香”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撤销商标于2017年08月31日至2020年08月30日期间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

证据1:2017年至2020年生产的“稻花香”品牌的“卤蛋”产品照片。

证据2:2018年至2020年参加糖酒会印制的宣传海报。

证据3:2019年09月02日签发的《检测报告》。

综合证据1-3,依据《商标审理标准》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的判定5.3.1: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撤销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

如果被撤销商标被撤销,答辩人将面临换标的巨大压力,意味着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重新打造新的品牌,造成了市场资源的严重浪费和时间成本的极大损耗。不仅给答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对答辩人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这对于答辩人是不公平的市场遭遇,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答辩人具备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29类被撤销商标作为答辩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使用的。

答辩人非常注重品牌的合法保护,正是为了防止企业商标被别人仿冒和盗用。故,被撤销商标在29类申请注册是作为答辩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使用的,其作为答辩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稻花香”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稻花香”商标被提撤三案例。答辩人提供了商标运用在产品、会议等处的使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实了被撤三商标不符合撤三标准,最终保住了申请人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