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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凤铝材商行第6类“闽凤”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8

地名能不能注册为商标,这是许多人都会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今天为大家分享一则商标名称中有省份简称的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案件回顾

我司受答辩人委托,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闽凤”商标及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副本,进行答辩。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答辩人提无效宣告已经超出了五年期限,因此,申请人对我方答辩人提无效宣告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争议商标“闽凤”于2011年8月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审查于2012年10月成功注册,而申请人是2020年6月向我方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不符合提无效宣告条件。

二、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文字商标标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模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商标的混淆,答辩人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争议商标“闽凤”由答辩人“晋江市龙湖镇闽凤铝材商行”所独创,以答辩人所在的公司字号“闽凤”设计而来。“闽”在本案中代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文化;“凤”的含义是凤凰,象征祥瑞;因此,争议商标“闽凤”的整体寓意是祥瑞的民族文化。答辩人通过“闽凤”向消费者传递了发扬祥瑞的民族文化,重视人才,不断创新的寓意。

此处举证同样含有“省地名简称”要素,但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如下:

三、答辩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闽凤”商标不得作为商标的请求不予认可,且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闽凤”商标不得作为商标的效力,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

四、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继续存续。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具有欺骗性,进而使公众产生误认,也无任何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没有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继续存续。

六、“闽凤”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七、立足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申请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闽凤”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闽凤”商标遭无效宣告成功案例,申请人的商标中含有地名“闽”字,但经律师合理分析,证实该字并非代表福建省简称,而是在此处另有它意,因此让争议商标得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