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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效使用证据,被撤三“马场”商标答辩成功

更新时间:2023-11-14

在商标遭遇撤三时,商标的使用证据成为了商标能否留存的关键。商标的使用即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撤三案例就体现了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

案件回顾

答辩人自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发的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对我方在先注册在第21类“玻璃瓶(容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马场”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的申请后,委托我司提交本答辩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商标图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经营范围包括:陶瓷、玻璃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高度重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了便于消费者辨别商品来源,促进业务发展,申请人在2011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21类“玻璃罐(坛);玻璃瓶(容器);玻璃塞;瓷器;酒具;瓶;水瓶;陶器;细颈坛;细颈圆酒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马场”商标。

二、再次提交被撤销商标于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标注有被撤销商标的瓷器、陶器照片,包装箱订购合同,及销货清单、转账记录。被撤销商标使用在瓷器、陶器、销货清单的显要位置上,便于商品的销售和宣传。

证据显示,合同的签订时间在2017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内,内容为答辩人经营的“东营区永辉陶瓷经营部”委托“无锡市新夏印刷有限公司”分三批加工共一万两千只“军马场坛子包装周转箱、坛子包装周转箱”,并约定预付款到供方20天后发货。

综上,答辩人的“马场”商标在当地已经具备了一定影响力,被撤销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已经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使相关公众一看到被撤销商标标志就能马上联想到答辩人相关的商品。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被撤销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保护。

四、答辩人具备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21类被撤销商标作为答辩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使用的。以下为系列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马场”商标不予撤销。

案例启示

“马场”商标遭撤三案例,律师通过对答辩人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订购合同及销货清单、转账记录等有效证据进行罗列,成功保住了答辩人被提撤三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