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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BOY LONDON”母公司提出异议,细究双方显著性不同,助“公子牧云 BOY MUYUN”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商标在通过初审之后,在异议期限内如果遭到其他人异议,就有可能无法通过复审,导致商标不能注册成功。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后,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区别进行答辩,这样才能为我们的商标注册提供有力保障。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9年4月在18类“包”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的“公子牧云 BOY MUYUN”商标被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公子牧云 BOY MUYUN”由答辩人石狮市白帝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18类“包,皮包,伞,行李箱,皮制系带,公文包,皮制家具罩,毛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女式)钱包”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公子牧云 BOY MUYUN”采用中文和英文两部分:英文部分“BOY MUYUN”中“BOY”含义是男孩、公子、儿子,“MUYUN”是“牧云”的汉语拼音,可见英文部分的含义与中文部分相同;中文部分“公子牧云”采用楷体;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应为中文。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未出现明显的中文部分,因此其显著部分为英文“BOY”“BOY LONDON”。

被异议商标“公子牧云 BOY MUYUN”显著部分为中文“公子牧云”,“公子牧云”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像放牧牛一样追赶白云的孩子”。引证商标“BOY”单独出现时仅仅表示“男孩,儿子”。引证商标“BOY LONDON”直译为“伦敦的男孩”。

经商标局审查不判为近似商标的商标对比图如下:

以下商标为注册成功的商标,其中“BOY”都能够与引证商标共存:

三、“公子牧云 BOY MUYUN”为答辩人所独创,答辩人石狮白帝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创业园,是泉州知名公司,答辩人以生产型的方式主要经营工装裤、休闲裤、衬衫、t恤。石狮白帝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员工300人,厂房10000多平方米,年产能达一百五十多万件,年产值超亿。

公司拥有创建于1996年的自创品牌白帝城(b.d.city)。“白帝城”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与信赖,内外兼销,已经和国内外众多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国内以批发、电子商务分销为主,供应商遍布全国各地的大、中城市,有着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信誉及市场占有率和覆盖率;国外主要出口北美、南美、东南亚、中东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公子牧云 BOY MUYUN”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公子牧云 BOY MUYUN”商标异议案例中,异议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其商标构成近似,但通过律师的充分分析,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加以比对,并适时援引举证,才让申请商标顺利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