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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被驳回,多角度分析,助“悟缘堂”商标驳回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14

案件回顾

山东炬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0896653号“悟缘堂”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炬赋公司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驳回炬赋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所有人没有申请撤销复审,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炬赋公司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其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认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国家知识产权

局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炬赋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 行初1704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 221574号《关于第50896653号“悟缘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山东炬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50896653号“悟缘堂”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